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4年9月25日國健教字第1140761490A號函辦理。 |
二、 |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 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 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且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 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
三、 | 請貴單位協助於所屬辦公場所、電子看板、網站或其他適當管道,刊登加熱菸危害宣導海報(如說明四),並於跑馬燈露出「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高可罰1萬元」加強宣導,呼籲民眾勿觸法。 |
四、 | 海報檔下載路徑: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無菸網>衛教專區>宣導教材>文宣類>加熱菸危害宣導海報 (網址:https://nosmoking.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292&s=1585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