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健康署啟動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修法,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 112年2月15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行政院發布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請民眾與業者避免違規觸法。
本法修正重點如:全面禁止包含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外,公告指定之菸品(含加熱式菸品),業者於製造、輸入前應向衛生福利部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自112年3月22日施行)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審查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輸入、販售;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也必須併同送審。因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配合本法同日施行,業者需依該辦法規定檢具文件資料送衛生福利部審查,即112年3月22日起市面及網路上所見加熱菸或其使用時必要之載具,皆為本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尚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同電子煙,皆為本法禁止之產品,國民健康署將協同各地方政府,即日起加強對市面及網路之查緝工作,對違規者依法重罰。
本法其他修正點如下:
一、 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包括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空調及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二、 提高禁菸年齡至20歲。
三、 擴大菸盒警示圖文面積至50%。
四、 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
五、 加重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