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5年3月23日桃警預字第1150039063號函辦理。 |
| 二、 | 為深化全民識詐能力,維護民眾財產安全,請貴機關協助辦理以下事宜,以達社會宣導效果: |
| (一) | 運用所屬電子看板(LED燈、電視牆)推播旨揭宣導短語、影片。 |
| (二) | 於貴機關網站首頁或臉書粉絲專頁分享轉載旨揭宣導影片。 |
| 三、 | 檢附旨揭宣導短語、影片各1份;上下檔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24時止,並請於115年5月30日前提供播送(轉載)紀錄表及託播證明,以免備文方式電郵逕復本分局承辦人(電子信箱:f47921@g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