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登山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依國家安全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 生動物保育法、發展觀光條例或其他法規及地方自治條例規 定,應申請許可始得進入或有特別應遵守事項者,依其規定 辦理。 (二)登山前,掌握登山山域之資訊,鍛鍊體力及學習登山技能, 訂定詳實之登山計畫;其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範例如附件 二): 1 1.登山者姓名、年齡、血型、疾病史、聯絡方式及住址。 2.所屬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若無則免。 3.登山期間及行程。 4.裝備內容,包括具備定位及通訊功能之器材。 5.緊急聯絡人或留守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6.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相關計畫與作為。(風險管理計畫檢 核表參考範例如附件三) (三)從事登山活動前,依中央氣象局所發布登山山域之氣象、風力、 累積雨量及其他情形,採取應變措施,其可判斷將有驟雨、大 雨、間歇性陣雨、持續性降雨、降雪、強降雪、結冰、強風、 颱風或其他有安全疑慮之情形者,應取消活動。 (四)依登山計畫,穿著適當服裝,攜帶必要裝備,依預定行程從事 登山活動。但有下列情事者,登山行程應作適當調整: 1.隨時依登山者之身體狀況、登山場域之天候,評估是否繼續 為之。 2.遇天候顯著惡化或有落石等危險之虞時,應暫緩登山活動, 採行適當之迴避處置。 3.發生可能導致行程嚴重延誤之情事時,應優先考量安排中止 行程,採取應變路線或原路折返。 (五)從事登山活動,應落實無痕山林運動之精神,降低對野生動物、 植物之干擾及破壞,尊重其他登山者及在地居民之作息及行為, 珍惜文化資產,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領域,並妥善運用山 屋、棧道 及其他相關山林服務設施。 (六)登山者知悉登山山域發生災害,且經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劃定警戒區域,並公告或個別通知禁止進入 者,應即終止登山活動,並於不影響安全之情形下,儘速撤離 或避難。